水母网6月13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张孙小娱)日前,市民杨先生致电“烟台民意通”热线6601234咨询,他母亲缴纳的是烟台市的居民医保,因最近身体不舒服,想去医院住院做检查。杨先生想了解居民参保人住院是否有起付线,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住院天数和费用是否有限制?
记者从市医保局了解到,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第二次住院按50%执行;第三次及以后住院每次按100元执行。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多次因放疗、化疗、靶向药物治疗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只扣一次起付标准。入、出院时间不在同一年度的,以入院时间计算。
参保居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根据医院等级按以下标准支付:按一档缴费的,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90%比例支付,在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住院的按70%支付;二级医院按58%支付;三级医院按45%支付。按二档缴费的,一级医院按90%比例支付,二级医院按72%支付,三级医院按60%支付。
我市参保居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档缴费为18万元,二档缴费及各类在校大学生、未成年居民为22万元。
患者的住院天数和住院费用,应由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的病情作出医学判断。医疗机构以“病人住院时间长”“住院15天必须出院”“住院费用超标”等理由要求病人出院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我市医保政策对住院天数和费用没有相关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