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有关调控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提出,取消我省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并明确取消该标准后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住房交易契税按国家相关政策和我省相关政策执行。
《通知》提出取消我省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免税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普通住宅认定标准的通知》(琼府﹝2019﹞40号)有关规定执行。
多孩家庭(二孩及以上)申请商业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属市县名下已有住房的,套数认定核减一套,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有关部门出具的套数查询结果或认定证明执行住房信贷政策。我省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市县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予以退税优惠。
结合本地区实际需求,我省将稳妥有序推进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安置房。继续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收购适量存量商品住房房源用作公共租赁住房,谋划用好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配售或租赁。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适当放宽收购面积标准。
对商品住房去化期高的市县,在推动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被征迁居民安置的,鼓励各市县政府优先采用“以购代建”方式安置,支持采用房票方式安置,鼓励收购商品房用于城中村改造安置房。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