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于近日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涉企行政检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涉企行政检查“无事不扰”
《实施细则》强调,涉企行政检查应当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严禁检验监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第三方对行政检查予以协助,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专业参考意见。
实施行政检查坚持“无事不扰”原则。能合并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
年度频次不超过2次
在频次控制方面,《实施细则》设定了明确的“天花板”。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日常检查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应当按报备的计划实施,不在年度检查计划或专项检查计划内的日常检查不得实施。同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不超过2次,但不包括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实施的检查频次。
值得关注的是,对被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高风险企业,可以适当加大检查频次,对守法规范、诚实守信的企业适度降低检查频次。个案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应当根据有关工作要求并综合运用已有监管、检查成果,减少对同一问题或事项的重复入企现场检查。
联合检查与结果互认
在联动检查机制上,《实施细则》着力推行“综合查一次”和结果互认。同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同一企业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合并一次进行。各承办机构应相互协商,确保制定的涉企行政检查方案对同一被检查对象实行联合检查。
同时,施行上下联合检查、检查结果互认,避免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执法事项进行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上级部门开展涉企检查,下级部门当年度已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开展检查的,应当将检查情况及检查结果告知上级。对于检查过程及材料完备清晰、检查结果明确的,上级部门直接运用下级检查结果,不再开展入企现场检查。对于下级检查存在重大疏漏或明显错误的,上级应当责令下级整改或者按检查计划开展入企现场检查。
不仅如此,上级开展涉企检查的,应当在检查结果确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下级。下级需要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开展检查的,直接运用上级检查结果,不再开展入企现场检查。发现上级检查存在重大疏漏或明显错误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紧急情况下需要实施入企现场检查的,在检查后报告上级。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入企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当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及时报告并在实施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来源:新法治报·赣法云客户端(王琨 记者方维芳)
编辑:贾辛
校对:王小明
复审:程乘玉